地测科储量管理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储量管理员是地测科储量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地测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地质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程、规定、条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协助抓好专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对矿井煤炭资源级别分布做到图表反映清楚,正确提供生产利用,定期测算上报储量开采损失情况,完善健全储量台帐和图纸。
第五条负责矿井资源补偿费减免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掌握“三个煤量”变动,定期测算“三个煤量”数据和矿井、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损失率,填表向矿领导汇报,定期报送上级部门,供平衡采掘关系。
第七条经常深入采掘工作现场,调查搜集工作面资源利用情况,对不合理的丢煤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矿长和总工程师,研究采取措施。
第八条负责收集采掘工作面煤厚探查记录,为合理开采提供可靠的煤厚资料。
第九条能够做到正确佩带和使用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严禁在资源储量计算、资料编录、汇总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收集整理有关安全技术资料,了解掌握安全工作动态,及时为领导提供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认真做好责任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第十五条认真做好责任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储量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等要求的,储量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储量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能及时提供资源储量资料而贻误工作的,储量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收集的储量计算原始数据有误,导致储量计算结果错误未能通过上级有关检查验收的,储量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能正确佩带和使用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储量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储量管理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储量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二十四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和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储量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