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通防科科长是煤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进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进行煤矿生产接续审查、“一通三防”设计、措施落实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计、措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七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八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九条 组织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方案、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十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三条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鉴定和标校。
第十四条 组织拟定全矿井反风技术方案、瓦斯等级、通风能力、通风阻力、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五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负责组织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检查,确保各项防护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单位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负责本单位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
第二十条 完成矿下达的有关安全风险管控的工作任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做好通防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的具体执行工作,负责制定通防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的具体目标及开展。
第二十二条从严从细抓好现场管理,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隐患整改、任务完成和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组织通防方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检查、评比,及时发现“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落实整改。
第二十四条负责组织职工一通三防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组织落实各工种的岗位责任清单制,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二十六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八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条对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