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机电科科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积极配合机电副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矿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负责领导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三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五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七条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九条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十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每月至少应组织2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十五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十六条负责根据冬季“四防”活动意见的拟定及相应物质计划的提报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比。
第二十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二十一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二条 负责矿井“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等系统购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治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
2、负责本单位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
4、组织单位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5、抓好所有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装置,新购的机械、压力容器等设备,其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出厂合格证明及技术资料必须完整,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6、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第二十四条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生产。
2、做好机电提升运输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的具体执行工作,负责制定机电提升运输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的具体目标。
3、做好与各部门认真协调配合,组织确保安全生产管控体系的落实。
4、积极完成完成矿下达的有关安全风险管控的工作任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在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带下,负责职责范围的机电提升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全部机电设备、运输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认真监督、检查机电、运输各工种岗位责任清单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每月定期组织机电提升运输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积极督促单位整改,消除隐患。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七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1、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机电科科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科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