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运输副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提升运输副科长是煤矿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运输管理工作。提升运输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积极配合机电运输副总在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矿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负责领导设备管理办公室对煤矿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三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办公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设备管理办公室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五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提升运输副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七条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九条定期组织本办公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运输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十条定期排查煤矿在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十四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组织单位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做好提升运输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的具体执行工作,负责制定提升运输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的具体目标及开展;组织确保安全生产管控体系的落实。
第十八条在机电运输副总的领带下,负责职责范围的提升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运输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每月定期进行提升运输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积极督促单位整改,消除隐患。
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提升运输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提升运输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1、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提升运输副科长对煤矿的所辖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提升运输副科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煤矿的运输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提升运输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提升运输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提升运输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组织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提升运输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建立煤矿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提升运输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提升运输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提升运输副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提升运输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