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技术科电气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电气管理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负责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负责井下在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按要求出具防爆性能检查合格证。
第五条负责电气设备的计划、统计、进矿验收、库存、发放、修理、回收复用直至报废全过程的状态管理。
第六条负责电气设备的修理把关、登记、统一编号、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七条负责办理电气设备的领用、调拨、借用、报废及交接验收等手续。
第八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对不完好的闲置的电气设备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升井,以保证电气设备的完好性,提高电气设备的利用率。
第九条 熟知各种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消耗情况,备足设备的备用量,搞好电气设备周转,确保电气设备的供给。
第十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十一条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完成科室达的有关安全风险管控的工作任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三条负责分管范围内设备、设施隐患的排查工作及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电器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未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电器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未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电器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违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电气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电气设备的计划、统计、进矿验收、库存、发放、修理、回收复用直至报废全过程的状态管理出现问题,电气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的修理把关不严、未登记、编号不统一,帐、卡、物不相符,电气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办理电气设备的领用、调拨、借用、报废及交接验收等手续,电气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对不完好和闲置的电气设备未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升井,电气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气管理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电气管理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电气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