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技术科电缆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全矿电缆管理,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按时参加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条 负责全矿低压橡套电缆管理,并负责新电缆领取、检验、把关工作,对不合格电缆拒绝领用。
第六条 负责低压橡套电缆的发放、回收管理工作,截面在16mm2以上、长度50m以上的电缆必须编号修补。
第七条负责全矿电缆的计划、统计、进矿验收、库存、发放、修理、回收复用直至报废全过程的状态管理。
第八条负责全矿电缆的修理把关、登记、统一编号、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九条负责办理全矿电缆的领用、调拨、借用、报废及交接验收等手续。
第十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全矿电缆使用情况,对不完好的闲置的全矿电缆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升井,以保证全矿电缆的完好性,提高全矿电缆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熟知各种电缆的使用和消耗情况,备足设备的备用量,搞好电缆的周转,确保电缆的供给。
第十二条 协助机电科领导搞好井下电缆的专项检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机电科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井下供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向机电科领导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十六条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完成科室达的有关安全风险管控的工作任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八条积极参加机电设备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积极督促单位整改,消除隐患;负责分管范围内设备、设施隐患的排查工作及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电管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按时参加技术培训,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掌握煤矿井下电缆的专业技术知识,不熟悉各种低压橡套电缆的有关参数和所存放位置,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编制电缆管理台帐,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执行井下电缆领用的审批制度,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矿井存在使用不合格电缆现象,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截面在16mm2以上、长度50m以上的电缆未编号修补,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协助机电科领导做好井下电缆的管理工作,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对井下电缆进行动态管理,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未协助机电科领导搞好井下电缆专项检查工作,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机电科领导汇报,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井下电缆的运行状况,向机电科领导提出具体意见,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三十四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