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队驻矿中队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救护队驻矿中队是处理和抢救矿井火灾、矿山水灾、瓦斯与煤尘爆炸、火药爆破炮烟中毒等矿山灾害的职业性、技术性、军事化的专业队伍,负责矿井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反风演习等其他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并抓好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二条 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考核工作。
第三条 负责服务矿井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第四条 负责服务矿井救护队驻矿中队队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协助服务矿井搞好职工的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做好救护队驻矿中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做好战备值班工作,确保服务矿井的安全。
第七条 做好对服务矿井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参与矿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第八条 抓好日常训练(如:闻警出动、佩戴呼吸器演练、个人体能、模拟实战演练、打风障等一般性演练),搞好队伍建设。
第九条 抓好队伍人员素质培养工作。
第十条 根据矿计划安排做好临时工程(如:安撤面期间的防火、工作上下顺槽的防火墙及停采后的密闭等)的施工工作。
第十一条 及时完成矿安排的临时任务,与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做好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职责范围内相关制度不健全、未落实考核,救护队驻矿中队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服务矿井要求排放瓦斯、启封火区等例行任务时,未及时出动,救护队驻矿中队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未做好战备值班,救护队驻矿中队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未做好对服务矿井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工作,救护队驻矿中队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对队内日常训练要求低,造成队伍整体水平不高,救护队驻矿中队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矿安排的临时工作没完成,救护队驻矿中队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