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办公室小车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汽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处罚条例》和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驾驶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严格执行《汽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处罚条例》。
第四条熟悉汽车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五条 配合业务部门进行汽车年审及各种票证的购买工作。
第六条 谨慎驾驶,文明行车;做好防火、防盗、防冻、防寒工作。
第七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汽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汽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违背《汽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处罚条例》,汽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行驶中不熟悉汽车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汽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未配合业务部门进行汽车年审及各种票证的购买工作,汽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汽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汽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车辆的;
3、对自己所驾驶车辆发现严重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交通执法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汽车司机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重大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汽车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汽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