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科对外关系协调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企业管理科对外关系协调员是企业管理科对外关系协调及塌陷地、地面附着物的赔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保证塌陷地测量、赔偿、治理,地面附着物补偿等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有关保密法规,熟悉土地及塌陷地赔偿、治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负责协调好与县有关部门、乡镇、村街的关系。
第三条负责组织塌陷地测量、赔偿、治理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工作。
第四条 负责土地利用、征购关系协调及办理。
第五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及上访隐患的排查工作。
第六条 负责相关职能工作资料的整理、上报、完善、保存、存档工作。
第七条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八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企业管理科对外关系协调员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企业管理科对外关系协调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及时组织塌陷地测量、赔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企业管理科对外关系协调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未及时发现排除外部关系隐患,影响矿正常生产秩序,企业管理科对外关系协调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造成失泄煤矿开采、塌陷机密,企业管理科对外关系协调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能完成的工作和负直接、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