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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科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4 09:01 来源:煤矿安全网 劳动 劳动人事 人事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劳动人事科是矿井的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工资、保险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 执行《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全面掌握现场劳动力配备情况,合理调解劳动组织,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和各类承包、奖励办法,并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做好劳动保护政策的宣教、教育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对老、弱、病、伤(残)人员及时进行劳动鉴定,并予以合理安置。

  第七条 负责离岗职工的登记、管理、待遇落实,配合教培部门搞好上岗前的培训。

  第八条 配合上级部门搞好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九条 负责提供接触煤尘、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名单,配合医疗部门定期查体。

  第十条 严格考勤制度,随时掌握职工出勤情况,对地面考勤系统及时维护。

  第十一条 对全矿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严格违章、违纪职工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严格工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负责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管理工作,监督本单位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未执行《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劳动人事科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劳动人事科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未掌握现场劳动力配备情况,合理调解劳动组织,劳动人事科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和各类承包、奖励办法编制不合理,或未严格执行的,劳动人事科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劳动保护政策的宣教、教育不到位或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不及时,劳动人事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对老、弱、病、伤(残)人员及时进行劳动鉴定,并予以合理安置,劳动人事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提供接触煤尘、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名单,配合医疗部门定期组织查体的,劳动人事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做好离岗职工的登记、管理、待遇落实工作,或未配合教培部门搞好上岗前的培训致使富余人员上(转)岗后不能适应安全生产需要的,劳动人事科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与上级配合不力,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出现漏培,劳动人事科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全矿劳动纪律监督、检查不力或处理违章、违纪职工不严格,劳动人事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员工作失职,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涂改的,劳动人事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准确、及时做好劳动工资(保险)统计,劳动人事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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