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劳动人事科科长是矿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之一,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劳动工资科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做好新入矿人员的分配工作,并配合教培部门搞好安全培训。
第四条组织有关人员现场了解劳动组织,编制定编定员方案,合理调配生产人员。
第五条负责组织新入矿人员的转正定级(薪)考核考试工作,做到技能考核与安全考核同步进行。
第六条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
第七条组织做好劳动保护政策的宣教、教育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
第八条负责提供接触煤尘、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名单,配合医疗部门定期查体。
第九条 组织对老、弱、病、伤(残)人员及时进行劳动鉴定,并予以合理安置。
第十条负责组织离岗职工的登记、管理、待遇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和各类承包、奖励办法,并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组织做好劳动工资(保险)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经常深入基层,对全矿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严格组织对违章、违纪职工的处理。
第十四条加强工人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执行矿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强化工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本单位的防火、防盗和日常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负责本岗位安全风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劳动人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劳资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编制定编定员方案或未编定员方案进行劳动组织,劳动人事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办理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的,劳动人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批劳动防护用品不及时,或因提供需求计划不合理,造成脱供或仓库积压,劳动人事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提供接触煤尘、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名单,配合医疗部门定期组织查体的,劳动人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组织对老、弱、病、伤(残)人员及时进行劳动鉴定,并予以合理安置的,劳动人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做好离岗职工的登记、管理、待遇落实工作,劳动人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和各类承包、奖励办法,并严格按规定执行的,劳动人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做好劳动工资(保险)统计工作,劳动人事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未经常深入基层,对全矿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严格组织对违章、违纪职工的处理的,劳动人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工人档案管理不力,致使档案资料丢失、损毁的,劳动人事科科长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按时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未贯彻执行矿安全生产指示、指令的,劳动人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劳动人事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劳动人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