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科成本会计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成本会计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矿井主业单位生产成本与费用核算工作,必须熟悉矿井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矿井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拟定科学、合理的成本核算办法。
第四条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编制矿井的成本费用计划,并合理的将指标分解,提出指标承包建议。
第五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材料、电力、工资等成本费用定额管理与考核办法,为正确计算成本、加强成本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六条 加强矿井各单位的成本管理,严格按公司下达的指标控制成本费用的支出。
第七条 正确、及时地统计考核单位的成本费用消耗,准确收集和分配各项成本费用。
第八条严格按照协议收取外单位应缴费用。
第九条 及时、合理的编制月度资金计划,严格按照资金计划限额支出,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 正确编制成本、费用报表及说明,并及时呈送上级部门和单位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按时参加公司的成本例会,准备准确、详实的资料,及时向财务科科长汇报。
第十二条 及时准备材料、分析例会资料,提前通知有关领导与科室,资料必须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准确、详细的分析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和升降原因,预测成本发展趋势,向领导提出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和加强成本管理的建议。
第十四条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矿井生产过程,了解各种材料的使用与消耗,做好成本费用核算工作。
第十五条 确保工作地点无事故隐患。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成本会计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成本会计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未拟定科学、合理的成本核算办法的,成本会计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未编制矿井的成本费用计划,并将指标合理分解的,成本会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成本费用定额管理与考核办法的,成本会计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公司下达的指标控制成本费用的支出的,成本会计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正确、及时统计考核单位的成本费用消耗,准确归集和分配各项成本费用的,成本会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严格按照供电协议收取外单位电费,及时、准确地做好内部各单位电费消耗分配的,成本会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及时、合理的编制月度资金计划,或未严格按照资金计划限额支出的,成本会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正确编制成本、费用报表及说明,并及时呈送上级部门和单位领导的,成本会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按时参加公司的成本例会,资料准备不准确、不详实的,未及时向财务科科长汇报成本例会内容及要求的,成本会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及时、准确地提供材料分析例会资料的,成本会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准确、详细地分析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和升降原因,预测成本发展趋势,成本会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了解矿井生产过程和材料的使用与消耗的,成本会计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工作地点无事故隐患或因本人违章造成安全事故的,成本会计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