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科是矿井审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各项工作的审计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 严格执行《审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负责矿井各项财经业务的审计、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如实审计,不徇私情。
第五条 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对矿井各单位经济运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六条 做好矿领导安排的各项临时审计任务。
第七条及时向领导汇报矿井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改进审计工作、规范财经业务的意见及建议。
第八条按时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把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贯彻落实于审计科安全管理工作中。
第九条负责组织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和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思想修养,提高业务水平,强化安全意识。
第十条负责本单位的防火、防盗和日常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二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求,制订并保持事故应急控制程序。
第十三条确保所有员工都经过《应急预案》培训。
第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单位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抓好所负责专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审计科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审计科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未严格执行《审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对矿井各项财经业务的审计、检查、监督不力的,审计科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未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如实审计的,审计科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未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对矿井各单位经济运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的,审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做好矿领导安排的各项临时工作的,审计科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及时向领导汇报矿井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改进审计工作、规范财经业务的意见及建议的,审计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审计科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职责划分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中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科内的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