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审计科科长是矿井审计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科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 严格执行《审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负责矿井各项财经业务的审计、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如实审计,不徇私情。
第五条 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对矿井各单位经济运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六条 做好矿领导安排的各项临时审计任务。
第七条 及时向领导汇报矿井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改进审计工作、规范财经业务的意见及建议。
第八条 按时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把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贯彻落实于审计科安全管理工作中。
第九条负责组织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和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思想修养,提高业务水平,强化安全意识。
第十条负责本单位的防火、防盗和日常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二条参与制订并执行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体系,以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确保所有员工都经过《应急预案》培训。
第十四条负责本单位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组织单位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审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审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未严格执行《审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对矿井各项财经业务的审计、检查、监督不力的,审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未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如实审计的,审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对矿井各单位经济运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的,审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做好矿领导安排的各项临时审计任务的,审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向领导汇报矿井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改进审计工作、规范财经业务的意见及建议的,审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按时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认真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审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学习的,审计科科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审计科科长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审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计科长是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
第二十八条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
第二十九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