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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质运销科业务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4 09:2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质 运销 业务 业务员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煤质运销科业务员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了解岗位安全风险,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第三条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政策文件和有关业务知识。

  第四条负责矿井煤炭产品的运销任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组织对矿井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煤炭质量“零缺陷、零杂物、零投诉”。

  第六条对客户给予优质服务,对创建优质名牌煤炭产品负责,确保企业信誉。

  第七条对分管范围的和科室分管的公共设施安全负责。

  第八条工作中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九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煤质运销科业务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煤质运销科业务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不积极学习,造成事故的,煤质运销科业务员负重要责任。

  第十二条煤炭产品的运销、销售工作,组织不力,造成煤炭积压,影响煤炭正常发运的,煤质运销科业务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在业务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对企业形象和利益造成损害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业务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质运销科业务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3、故意扭曲事实,给矿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煤质运销科业务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质运销科业务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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