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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后勤服务中心是全矿生活后勤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矿的生活后勤管理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分管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生活后勤方面的安全工作,为一线服好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二条 负责对本科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从干部到工人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条 负责全矿食堂、澡堂、宿舍、道路、办公楼公共设施管理,加强公共区域的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矿区环境。

  第四条 负责全矿生活区低压供电安全管理,经常检查供电线路,禁止私自乱接线,认真抓好责任范围内用电管理和照明等设备管理,确保用电安全。

  第六条 澡堂要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洗浴条件,为一线职工服好务,地面、更衣橱要做到卫生清洁,水清池净,水温适当。

  第七条 配合治安人员检查更衣箱,发现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收缴。

  第八条 抓好职工宿舍的环境卫生和物品安全,积极为职工创造一个宁静的休息环境,保证内部设施完好及公共区域卫生。

  第九条 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努力提高食品花样和质量,保证内部卫生,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参加矿长每月组织的至少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或本单位职工迅速解决。

  第十一条 参加分管矿领导组织的每旬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或本单位职工迅速解决。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双重预防机制,参加年度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第十三条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执行双重预防工作,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参加月度、每旬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参加事故隐患治理会议。

  第十四条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主要责任人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必须尽心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2、不坚持矿务公开,侵占、克扣、挪用公款的;

  3、生活后勤设备、设施管理混乱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七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监督检查不实不细,造成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3、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4、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的。

  第十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发现本矿或本科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应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职工奖惩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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