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中心巡逻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巡逻员,在后勤服务中心治安保卫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单位重要目标的守卫,重要物质的看护,防盗窃、防破坏、防火灾、防爆炸等保障工作。巡逻员必须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全矿的安全保卫工作。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维护矿内生产、生活和治安秩序,确保国家和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矿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了解重点、要害部位,确保安全。
第三条提高警惕,尽心尽责,值勤时按规定着装,配带警械。要熟悉目标周围的地形、地物,加强巡逻的频率和密度,制止和防止各种案件的发生。
第四条 发现破坏和盗窃分子,要机智勇敢地进行斗争,及时保护案件和事故现场。
第五条 熟悉消防报警等安全设施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并督促各单位加强对消防报警器材的保养、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第六条 发现可疑情况或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确保安全。
第七条对矿区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稽查、检查。
第八条严格执行勤务登记和交接班制度,交清接明,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脱岗、空岗,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矿区发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巡逻队责任者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执行命令,违反巡逻队的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玩忽职守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后果严重的;
4、贪污、受贿、盗窃国家资产的。
第十条对因治安秩序影响矿区正常生产、矿内生活稳定,而使国家和职工财产受到损失,巡逻队有关责任者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在执勤时,丢失、转借、损坏警械装备,巡逻队有关责任者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在执勤中遇有危险时,临阵退缩,使国家集体、职工财产遭受到损失的,巡逻队有关责任者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对矿区消防、保卫工作失职的,巡逻队有关责任者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发现重大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时,没有及时到达并保护现场,巡逻队有关责任者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在案件调查处理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巡逻队有关责任者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以及当班发生案件、事故,不及时处理、报告、隐瞒或谎报情况,造成后果的,巡逻队有关责任者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矿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