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工区工区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综采工区区长是综采工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综采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组织学习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第五条负责落实矿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六条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规划、措施,并贯彻落实。
第七条组织编制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贯彻实施。
第八条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九条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负责组织召开班前(后)会,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合理安排生产任务,严格工序控制,做到安全、均衡的生产。
第十二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组织本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监督职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职工身心健康,教育职工爱护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配合相关安全部门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按照矿要求在本区对内开展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源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井下,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排查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未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组织落实职工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计划的;未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的,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组织学习、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落实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程度评估工作的,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规划、措施的,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组织编制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或实施不到位的,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未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问题的,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跟班、带班制度的,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组织召开班前(后)会的,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组织本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的,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采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