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工区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综采工区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认真配合区长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监督检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条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第五条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六条 积极组织开展内部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掌握区队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八条 监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配合区长加强对排查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十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监督职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职工身心健康,教育职工爱护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负责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合综采区长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源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配合区长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五条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区队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六条对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区队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区队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十九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区队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不能按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区队支部书记对导致的后果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安排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区队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区队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区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矿奖惩制度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