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工区机电副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机电副区长是综采工作面机电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工作面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机电副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协助区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矿及工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三大规程”执行情况。
第二条 参与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及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分管范围内所有电器设备的完好检查和失爆检查工作,及时解决落实整改。
第四条 参与本工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解决机电设备运行中出现的事故隐患。
第五条 参加工区安全会议、班子会,参与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机电问题,并提出有价值的整改意见或建议,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第六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员工的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对生产工艺进行研究,不断的改革创新,努力减少员工的劳动强度,提高设备使用性能,提高生产效率。
第七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员工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发生机电事故时,及时到现场组织处理,并组织好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参加工区组织的生产碰头会,总结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加以整改,并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十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参加矿及专业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并及时对本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过程中机电专业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二条 在工作现场发生机电设备事故时,必须及时、如实地汇报、协助、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按照《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考核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及实施。
第十五条负责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配合综采主管技术员开展风险管控和风险源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工区机电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八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工区机电副区长降级直至免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所在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对事故组织抢救不力或在调查事故过程中擅离职守或逃匿的;
5、对所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故意隐瞒不报、谎报的;
第十九条 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或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机电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在分管范围内,没有认真贯彻国家及矿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标准、安全规程的,机电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能对分管范围内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管,机电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分管范围内,对本工区职工持证上岗作业管理不严,造成上岗人员无证作业的,机电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没有按照规定组织机电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对设备隐患整改不及时,机电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班前会没有认真分析当日机电安全工作重点,或对发生的机电设备事故没有严格按照事故分析制度进行分析,没有有效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的,机电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分管范围内出现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