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工区安全质量验收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质量验收员是质量验收的直接责任者。质量验收员负责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质量验收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在质量验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积极参加有组织的技术业务学习,自觉进行验收标准、规程措施及新技术、新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
第三条 熟练掌握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正确使用检测工具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质量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第四条 熟悉避灾路线及避灾要领,进入工作现场随时注意观察周围顶帮及支护情况,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第五条 服从工作安排,自觉遵守验收纪律及各项管理制度,搞好相互协作,杜绝违规行为。
第六条 及时向直接领导汇报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提出整改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负责当班巡查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
第九条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监督现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牌板完好情况,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免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一条 质量验收员在验收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质量验收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未能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工作面安全检查不全面、不彻底的,质量验收员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的,质量验收员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班组工程质量未能达到《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实施细则》中规定要求的,质量验收员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出现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损失的,质量验收员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上述负有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矿职工奖惩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