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工区班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综采工区班组长是综采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综采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综采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综采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综采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三条 综采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当班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综采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
第四条 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 保证综采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六条 组织落实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活动。
第七条 保证综采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
第八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九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
第十条 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综采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十三条 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负责当班巡查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当班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监督现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牌板完好情况,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八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九条 综采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综采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综采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综采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组织好综采区(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综采工作面操作规程”规定的综采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的,综采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综采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班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综采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教育,综采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综采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综采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等,综采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综采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综采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采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综采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综采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综采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上述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