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工区机电(检修)班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综采工区机电检修班班长是设备检修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生产。检修班班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在工区管理人员领导下,搞好设备的维修工作,对本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经常组织本班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和安全业务培训,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有关机电技术管理规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做好新工人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班前会、班后会,对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检查、班后有总结,组织本班职工严格按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向下一班交待好情况及安排注意事项。
第五条 全面了解检修过程,合理安排人员保证检修质量。
第六条 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工作,工作安排详细具体,并盯在现场亲自抓。
第七条 检修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处理,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到及时汇报,收工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分析。
第八条 严格落实矿及工区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做到不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负责当班巡查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
第十条负责当班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监督现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牌板完好情况,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工区机电(检修)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三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免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所在班组发生重伤事故的;
5、所在班组发生二级非人身事故的;
6、所在班组出现严重“三违”的;
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对事故组织抢救不力或在调查事故过程中擅离职守或逃匿的;
8、对所在班组生产安全事故故意隐瞒不报、谎报的。
第十四条 在检修过程中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矿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标准,安全规程,班长负有主要责任 。
第十五条 未能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工作面检查不全面,不彻底的,班长负有主要责任 。
第十六条 未能对班组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班长负有主要责任 。
第十七条 在检修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组织检修的,班长负有主要责任 。
第十八条 对班组员工持证上岗作业管理不严,造成上岗人员无证作业的,班长负有主要责任 。
第十九条 对本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不到位造成员工在安全教育培训过程中,出现考核不合格的,班长负有主要责任 。
第二十条 本班组工程质量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班长负有主要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班长负有主要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出现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损失的,班长负有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的事故没有严格按照事故分析制度进行分析,没有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班长负有主要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不积极配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班长负有主要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对班组人员的特点掌握不清,安排工作不合理,造成生产被动的,班长负有主要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对所在班组的安全隐患人物没有严格排查,造成同类事故或作业人员不按章作业的,班长负有主要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出现的三违行为、井下三违现像,未能及时认真分析、处理、制定整改措施,违章人员没有真正接受教训,班长负有主要责任 。
第二十八条 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检修过程中,未能很好配合职能部门工作,造成问题整改不及时的,班长负有主要责任 。
第三十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职工奖惩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