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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区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4 14:42 来源:煤矿安全网 掘进 工区 机电 维修 维修工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机电维修工是掘进工作机电设备完好和是否正常工作直接责任者,对所负责机电设备正常运转和完好全面负责。机电维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保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每班开工前必须对所负责的电气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并认真写好设备运行日志记录和检查检修记录。

  第三条必须熟悉所负责机电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保养以及故障处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础知识,做到判断事故准确无误,处理事故安全迅速。

  第四条 必须清楚掘进巷道、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和瓦斯浓度 。并熟悉出现事故时的停电顺序和人员撤离路线。电动机、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条对所有的电气设备路线经常进行检查,随时吊挂和整理电缆、电缆不准坠地运行,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各种仪表和电气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第六条认真执行《电气操作规程》和设备维修制度,使各种电气设备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做到安全供电,主要设备台台完好,电气设备消除失爆。

  第七条在检修、运输和移动机械设备前,要注意观察工作地点环境和顶板支护情况,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严禁空顶作业。

  第八条 不准带电检修和移动电器设备(包括电缆等),检修和搬迁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对电源电压用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只有这项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必须带电搬迁设备时,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当班发现的机电事故,当班要处理妥善,不得留给下一班,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

  第十条 搞好设备的卫生清理,对设备每班擦拭一遍,喷浆时要保护好机电设备。

  第十一条每班对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是对移动变电站所属设备和线路加强维护,搞好检查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落实职业病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第十三条 负责本岗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

  第十四条 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劝阻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临时措施的;

  4、不服从领导正确管理和安排的;

  5、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监察指令的。

  第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维修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七条机电维修工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机电设备的检查不认真,机电设备出现失爆等违章现象,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未做到安全送电,未按标准维护保养电气设备,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不能够按照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电气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机电维修工不持证上岗,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机电维修工不持证上岗,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认真监督及配合瓦斯检察员的检查操作,机电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没有及时撤离的,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机电维修工在作业时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及防有害气体措施仍坚持操作,机电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机电维修工对所电气设备运行负直接责任。机电设备的性能及运行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机电设备的安全隐患,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电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认真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或管控不到位,机电维修工

  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未认真执行作业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汇报且整改闭合不到位,机电维修工负

  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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