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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工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4 14:42 来源:煤矿安全网 辅助 辅助工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辅助工区是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单位,负责矿井机电设备安装、管路系统的运行、安装、撤除、改造、维修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 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五条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在安装、撤除期间负责机电设备(设施)的维修、调试等工作,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满足生产需要。对现场机电设备的安撤、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隐患。参加机电设备(设施)的管路的交接、验收。

  第七条 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 组织本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等。

  第十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对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的安全管理,落实要害部位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十三条 积极在矿井推广机电设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 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十四条 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明确安全风险的辨识范围、方法和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负责每年底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辨识,并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并将辨识报告应用于本单位通用安全技术措施中。建立本单位各岗位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 配合矿长每月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

  第十九条 配合分管矿长每旬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第二十条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立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及工作体系,明确各级职责。负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明确相应层级的部门、人员负责治理、督办、验收。

  第二十二条配合矿长每月至少一次开展的全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二十三条配合矿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每旬进行1次的事故隐患排查,负责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第二十四条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并落实到位。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

  第二十五条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每天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并及时闭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辅助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认真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辅助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辅助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辅助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违背《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辅助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安装、撤除期间,辖区内的机电设备出现事故,辅助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对现场机电设备的安装、撤除、维修质量进行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隐患的,辅助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辅助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参加机电设备(设施)的管路的交接、验收的,辅助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组织本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辅助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辅助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辅助工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辅助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组织本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辅助工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组织本单位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人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辅助工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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