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工区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辅助工区区长是辅助工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辅助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辅助工区区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是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区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条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第三条组织好每周的安全活动,与职工共同学习有关的安全文件,并根据实际制定好防范措施,教育职工牢固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绝重大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
第四条 负责制定并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杜绝“三违”,保证正常出勤。
第五条 对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月度停产检修准备工作及组织落实,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第六条 定期召开工区管理人员、班组长会议,布置工作任务,指定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并对照计划组织落实,按时对本工区的工作进行总结。
第七条积极深入现场,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及人员思想情况,从而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负责组织落实工区隐患整改措施,监督和考核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第十条 负责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 负责建立辅助工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明确安全风险的辨识范围、方法和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负责每年底辅助工区的安全风险辨识,并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并将辨识报告应用于辅助工区通用安全技术措施中。建立辅助工区各岗位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对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辅助工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及工作体系,明确各级职责。负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明确相应层级的部门、人员负责治理、督办、验收。
第十四条 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并落实到位。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负责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第十六条负责每天对生产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并将检查内容和整改人、整改时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录入“双防”系统。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辅助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辅助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九条未及时组织进行辅助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1、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条 辅助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即使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开展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未对本单位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进行落实,工区区长负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组织本单位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人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