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工区支部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辅助工区支部书记是辅助工区安全生产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辅助工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必须尽心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三条 抓好安全重点人员以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四条 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 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区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抓好分管范围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教育及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并负责监督与落实。
第七条 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第八条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第九条参与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本工区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配合区长建立辅助工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明确安全风险的辨识范围、方法和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配合区长进行每年底辅助工区的安全风险辨识,并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配合区长建立辅助工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及工作体系,明确各级职责。
第十四条配合区长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并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配合区长在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 负责每天对生产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并将检查内容和整改人、整改时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录入“双防”系统。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辅助工区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否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辅助工区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九条 辅助工区在现场设备的运行以及检修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淤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辅助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事项教育、从业人员培训,辅助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开展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辅助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未对本单位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进行落实,辅助工区支部书记负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组织本单位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人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工区辅助工区支部书记负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辅助工区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辅助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