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工区班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辅助工区班组长是本班生产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停送电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利用班前(后)会时间,根据本班次生产情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指定两人以上现场工作的安全负责人。
第六条 现场在用设备(设施)、仪器出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第七条 落实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八条落实本班隐患整改措施及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第九条 积极学习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条 掌握本班组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合理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熟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性能,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 负责责任范围内隐患排查工作,做好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接受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矿及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七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
第十八条 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逐项填写事故隐患排查台账,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好岗位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九条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辅助工区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停送电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辅助工区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辅助工区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根据本班次生产状况,重点部署安全注意事项,指定两人以上现场工作的安全负责人的,辅助工区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班隐患排查制度,辅助工区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学习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辅助工区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现场在用设备(设施)、仪器出现异常,未及时汇报处理,辅助工区班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辅助工区班长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班组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辅助工区班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辅助工区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消防管理工作出现问题,辅助工区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辅助工区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压风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进行责任范围内隐患排查工作及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参与矿及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辅助工区班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辅助工区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察(监察)、安全审察中辅助工区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辅助工区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部门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