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工区水泵巡查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辅助工区水泵巡查工负责矿井水泵房水泵的操作及运行监控,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熟悉水泵以及附属设施的结构、性能、传动和润滑系统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五条保证现场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第六条 当水泵发生异常状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及时汇报工区和矿调度,并配合维修人员做好故障处理工作。
第七条 配合维修工做好各项保护的试验工作。
第八条 负责责任范围内隐患排查工作,做好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第九条 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接受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条 积极参与矿及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 熟悉消防设备、设施、器材性能,每天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要害场所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逐项填写事故隐患排查台账,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好岗位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 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水泵巡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水泵巡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违背《水泵水泵巡查工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的,水泵巡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工作中不熟悉水泵及附属设施的结构、性能、传动和润滑系统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水泵巡查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发现异常未及时汇报,水泵巡查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水泵发生异常状况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未及时汇报工区和矿调度,未配合维修人员做好故障处理工作,水泵巡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配合维修工做好各项保护的试验工作,水泵巡查工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水泵巡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进行责任范围内隐患排查工作及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水泵巡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参与矿及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水泵巡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消防管理工作出现问题,水泵巡查工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执行要害场所管理规定,水泵巡查工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正确配带劳动保护用品,水泵巡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水泵巡查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察中,水泵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水泵巡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