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工区变电所巡查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变电所巡查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停送电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熟悉供电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六条负责所辖范围内设备巡视、操作、停送电工作。
第七条执行要害场所管理规定。
第八条 负责责任范围内隐患排查工作,做好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第九条 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接受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条 积极参与矿及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按程序汇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逐项填写事故隐患排查台账,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好岗位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 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变电所巡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变电所巡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违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停送电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变电所巡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变电所巡查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工作中不熟悉供电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变电所巡查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背要害场所管理规定,变电所巡查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变电所巡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变电所巡查工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进行责任范围内隐患排查工作及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变电所巡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参与矿及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变电所巡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变电所巡查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变电所巡查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