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工区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四条 必须熟练掌握斜巷各类技术参数以及架空乘人装置的结构,原理、性能、安全保护装置、达到会操作、会保养、会维修、会排除故障。
第五条 负责巡回检查设备,装置,严禁带病运行。
第六条 认真做好架空乘人装置的操作和监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条 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发现有掉绳、异响、座椅变形、易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车,并及时处理上报。
第八条 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必须将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清楚。
第九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工具、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负责责任范围内隐患排查工作,做好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接受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矿及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四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逐项填写事故隐患排查台账,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好岗位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 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不熟悉架空乘人装置的结构、原理、性能、安全保护装置,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认真检查架空乘人装置,带病作业导致安全事故的,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停车观察、上报、处理的,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脱岗离岗、操作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或人员伤害的,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工具、劳动防护用品,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进行责任范围内隐患排查工作及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参与矿及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架空乘人装置巡检工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