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工区矿井维修钳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矿井维修钳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钳工安全操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熟悉作业范围内机械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五条所辖范围内机械方面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六条 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及消防设施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负责所辖范围内卫生的清理。
第八条执行班前会制度。
第九条 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 随时检查机械设备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处理。
第十一条 负责责任范围内隐患排查工作,做好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接受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矿及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四条 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工作杜绝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逐项填写事故隐患排查台账,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好岗位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矿井维修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违背《煤矿安全规程》、《钳工安全操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维修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矿井维修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矿井维修钳工不熟悉作业范围内机械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矿井维修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及消防设施的使用和保管出现问题,矿井维修钳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所辖范围内的卫生未清理,矿井维修钳工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背班前会制度、交接班制度,矿井维修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矿井维修钳工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进行责任范围内隐患排查工作及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矿井维修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参与矿及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矿井维修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矿井维修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