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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工区副斜井班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4 14:42 来源:煤矿安全网 辅助 辅助工 工区 斜井 班组 班组长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运输班组长是运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操作。运输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运输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轨道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运输线路安全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保证本班组在运输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查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对轨道运输线路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既处理,确保安全。

  第三条 运输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职好各转载点的运输工作,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特殊物料运输措施”规定的进行工作。

  第四条保证“四超”物料的安全运输。

  第五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六条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保证信号设备、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

  第八条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九条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 章操作,及时解决在运输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条 制定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认真积极组织职工落实。

  第十一条运输巷道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本班组生产中缺少安全措施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十三条必须尽心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制

  1.配合分管副区长及区长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源管理工作。

  2.负责当班跟踪提升运输专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当班巡查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

  2.积极参加工区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监督现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牌板完好情况,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八条运输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运输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运输线路的检 查不认真,运输班组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组织好运输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特殊物料运输措施”规定进行生产的,运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 问题,运输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运输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学习,运输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及时发现,整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运输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或管控不到位,辅助工区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认真执行作业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辅助工区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辅助工区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闭合不到位,辅助工区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输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运输线路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运输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运输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的,运输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的,运输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运输班组长对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运输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输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予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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