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工区区长是通防工区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通防工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工区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二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去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三条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按时组织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六条 配合通防科做好“一通三防”措施的设计等工作,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八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九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十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四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协助通防科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十八条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十九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十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二十一条协助通防科做好煤矿通防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二十二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并不断学习、领会安全规程及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加强自身的安全法规知识,正确引导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负责拟定单位工程的隐患排查工作目标,负责对职工进行隐患排查工作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七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二十八条年度安全风险辨识中,工区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风险辨识,并制定管控措施,确保辨识结果应用于现场。
第二十九条定期检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工区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内容要包含专项安全风险辨识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工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学习,组织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
第三十二条工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对隐患进行分类记录,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整改闭合。
第三十三条生产期间,现场施工人员及值带班人员动态辨识隐患并及时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工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三十五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六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具体施工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工区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未组织制定本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末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末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检查、有效维护,通防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四条末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检查、有效维护,通防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五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九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条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工区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未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通防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拟定单位工程的隐患排查工作目标,对职工进行隐患排查工作教育的,通防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三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四条外出期间末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五条 年度安全风险辨识中,未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风险辨识,年度风险辨识相关条款不符合实际,通防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专项辨识时未按照现场施工要求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制定可行管控措施,通防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按周期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检查,未落实措施、措施落实不到位,通防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工区教育培训、考核未包含专项安全风险辨识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通防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工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学习,未组织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或相关人员考核不及格,通防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隐患记录分类不及时,未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整改闭合,通防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未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隐患未及时整改闭合上报,通防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生产期间,现场施工人员及值带班人员未能动态辨识隐患并及时处理,通防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首要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