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通防工区技术员对分管范围内技术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严格执行新《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第四条协助技术主管搞好业务培训,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条负责编制通防工区工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施工措施,落实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管理的“十个环节”。
第六条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措施进行把关。
第七条 落实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八条协助技术主管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条认真执行跟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内容要包含专项安全风险辨识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学习,组织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
第十七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对隐患进行分类记录,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整改闭合。
第十八条生产期间,现场施工人员及值带班人员动态辨识隐患并及时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通防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严格执行新《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通防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通防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协助技术主管搞好业务培训的,通防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出现无措施施工或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的,未按“十个环节”要求管理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通防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措施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通防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落实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防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协助技术主管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防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协助技术主管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防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执行24小时跟值班制度的,通防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分管范围内的技术挡案管理工作混乱的,通防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工区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工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工区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及时参加进行年度安全风险辨识,年度安全风险辨识不切合现场实际,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针对辨识结果编制辨识报告,或者未及时制定相关管控措施,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专项辨识时,未能补充完善重大风险清单,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辨识评估的结果未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依据,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按周期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检查,未落实措施,措施落实不到位,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区教育培训内容、考核要求内容无年度、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无岗位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工区组织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学习中,未积极参与,或在考核不及格。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四十条 隐患记录分类不及时,隐患未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整改,整改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闭合上报工作,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期间,未能动态辨识隐患并及时处理,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