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工区探水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探水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施工探放水、探煤和探断层钻孔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严格执行新新《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四条必须熟悉钻机的结构、原理、性能,达到会操作、会保养、会维修、会排除故障。
第五条负责施工探放水、探煤和探断层钻孔。
第六条 对施工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七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第九条做好施工中设备完好性能检查,并做好安全措施交底。
第十一条 在专项辨识中,积极应根据自身工作工作情况,合理的参与、提出辨识。
第十二条 根据工区编制教育培训相关内容,认真学习与自己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安全风险辨识结果。
第十三条 积极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现场施工用安全。
第十四条 生产期间,积极排查动态辨识隐患并及时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探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作业中违反新《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探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探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中不熟悉钻机的结构、原理、性能,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探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的探放水、探煤和探断层钻孔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探水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未对施工现场实施动态检查,治理安全隐患的,探水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探水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探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探水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二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探水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探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做好施工中设备完好性能检查,未安全措施交底的,探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探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专项辨识中,未积极应根据自身工作工作情况,合理的参与、提出辨识。现场施工人员负有一般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区编制教育培训相关内容,未认真学习与自己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安全风险辨识结果,造成影响的。现场施工人员负有严重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积极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导致现场存在重点隐患的,现场施工人员负有严重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期间,未及积极排查动态辨识隐患并及时处理,造成事故的,现场施工人员负重大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