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工区仪器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仪器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严格执行新《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四条负责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光学瓦斯检定器、矿灯、自救器等安全仪器的收发、保管、检查、维修等工作。
第五条 负责填写仪器发放记录,清点仪器数目。
第六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七条 正确分析、判断各类通防事故隐患,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处理。
第八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第九条 在专项辨识中,积极应根据自身工作工作情况,合理的参与、提出辨识。
第十条 根据工区编制教育培训相关内容,认真学习与自己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安全风险辨识结果。
第十一条 积极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现场施工用安全。
第十二条 生产期间,积极排查动态辨识隐患并及时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作业中违反新《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收发、保管、检查、维修安全仪器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填写发放记录不准确,未按时清点仪器数目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对通防事故隐患分析、判断不准确,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仪器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仪器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专项辨识中,未积极应根据自身工作工作情况,合理的参与、提出辨识。现场施工人员负有一般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区编制教育培训相关内容,未认真学习与自己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安全风险辨识结果,造成影响的。现场施工人员负有严重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积极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导致现场存在重点隐患的,现场施工人员负有严重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期间,未及积极排查动态辨识隐患并及时处理,造成事故的,现场施工人员负重大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