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是地面煤流系统及矿井煤炭精加工生产的管理单位,负责煤炭地面运输、煤炭初步分选及煤炭洗选加工、煤泥水处理。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负责洗选工艺的改进,设备的改造、更换、维修、调试等工作,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满足生产需求。
第七条 对洗选工艺及现场设备运转情况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隐患。
第八条参加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九条 落实新入厂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做好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等。监督职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职工身心健康,教育职工爱护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负责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负责对本单位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人员的安全管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推广洗选工艺及设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未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未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违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本部门洗选设备的改造、更换、维修达不到标准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对洗选工艺及现场设备运转情况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隐患,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洗煤厂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组织本部门新入厂人员签订师徒合同的,洗煤厂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备(设施)、场地、车间、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未组织学习、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制定风险管控措施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