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洗煤厂技术员是本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洗煤厂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负责建立健全洗煤厂工艺、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七条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重点把关,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协助厂长搞好职工的业余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九条积极在本厂推广先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
第十条负责编制机电设备检修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现场隐患,制止“三违”。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配合厂长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源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未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违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洗煤厂工艺、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出现问题,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重点把关,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的,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洗煤厂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洗煤厂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五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洗煤厂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 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