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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生产副厂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4 15:04 来源:煤矿安全网 洗煤厂 生产 厂长 安全 安全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洗煤厂生产副厂长是洗煤厂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负责者,必须熟悉矿井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协助厂长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第七条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负责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条 配合厂长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二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未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洗煤厂生产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协助厂长按规定进行考核,洗煤厂生产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洗煤厂生产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未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洗煤厂生产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违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洗煤厂机电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的,洗煤厂生产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厂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洗煤厂生产副厂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洗煤厂生产副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洗煤厂生产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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