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修厂岗位主要职责:矿井机械、电气修理职能部门,负责全矿的支护材料、支护产品、安装、撤面、煤矿机械设备、防爆开关、电动机、水泵、风机、移变、组合开关、电缆等相关设备的修理、各种焊接件、加工件的加工制作以及各种修旧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 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贯彻实施。
第五条 按规定为工作人员配齐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和防治工作。
第六条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七条 组织好本部门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 本部门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的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第十条 负责全矿分管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全矿备品备件的加工制作。
第十二条 积极检查现场隐患,制定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周隐患自查不少于1次,并做好闭合管理,制止“三违”,为职工创造安全环境,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可靠管控,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未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修厂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考核,机修厂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未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机修厂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违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贯彻实施,机修厂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为工作人员配齐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职业微商管理与防治疏于管理,出现职业病患者的,机修厂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未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机修厂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新入矿工人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机修厂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修厂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机械修理不到位、不合格,影响安全生产的,机修厂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加工件质量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的,机修厂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制定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排查不到位,机修厂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未组织本单位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人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机修厂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