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修厂厂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机修厂厂长是机修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 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开展业务培训,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负责组织学习、落实公司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第六条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贯彻实施。
第七条 按时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定时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负责组织编制本厂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负责落实设备、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条 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一条 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负责对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库房的安全管理,落实要害部位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 负责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劳动防护用品,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
第十六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带头落实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将安全风险检查控制在可控范围,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未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未落实职工安全培训计划,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组织学习、落实公司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按时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定时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组织编制本厂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在批准后实施,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落实设备、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定期进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厂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备(设施)、场地、车间、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卫生与防治工作管理不到位,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的,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厂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厂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三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