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修厂副厂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机修厂副厂长是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负责者,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协助厂长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 在分管范围内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在分管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定期组织在分管范围内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七条 对分管范围内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重点把关,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协助厂长搞好职工的业余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九条协助厂长对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组织和参与制定机修厂年度、季度、月度的机电系统等检修计划。
第十一条 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第十四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监督职工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分管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和防治工作,以及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修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在分管范围内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协助厂长按规定进行考核,机修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在分管范围内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机修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在分管范围内未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修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在分管范围内违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机修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分管范围内未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机修厂副厂长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分管范围内未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机修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协助厂长搞好职工的业余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机修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分管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组织和参与制定机修厂年度、季度、月度的机电系统等检修计划,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监督职工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未做好分管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和防治工作,以及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副厂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厂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副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