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修厂班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机修厂班组长是本班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利用班前(后)会时间,根据本班次生产状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指定两人以上现场工作的安全负责人。
第六条 掌握本班组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合理组织生产。
第七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熟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性能,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九条 正确配戴劳动保护用品,做好个人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治工作。
第十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参与班组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工作,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修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违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机修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修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未根据本班次生产状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指定两人以上现场工作的安全负责人,机修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机修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本班组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机修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十八条 消防管理工作出现问题,机修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做好个人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治工作的,机修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机修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加工厂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发生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修厂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三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修厂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修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