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修厂机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机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培训,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二条 积极参加有关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按规程正规操作。
第三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
第四条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条 机修工台、划线平台安放稳固,机修工面对面工作时,机修工台中间应设安全防护网,工具、夹具、量具应放在指定地点,机修工台、划线平台上的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六条机修工划线时,工件放置应避免上重下轻,如不可避免,必须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七条 机修工熔注轴承合金时,场地应平坦干燥,附近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工作完毕后灭火、停电,酸洗液应上锁保管。
第八条机修工做液压实验时,试件带压操作人员不准离开现场,压力较高的实验,工件与操作人之间应设防护挡板。
第九条拒绝任何人员的违章指挥。
第十条在上岗期间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中不熟悉钻床的结构、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钳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加工产品出现瑕疵或不符合规定的,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违背锉削、锯削、凿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钳工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未做好个人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治的,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钳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二十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钳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