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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厂行车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4 15:04 来源:煤矿安全网 机修厂 行车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行车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二条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条 积极参加有关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本工程岗位的要求,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按规程正规操作。

  第四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

  第五条 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定期定时检查、维护、保养所用设备,保证安全运行,不得随意动用他人的设备、工具;各种安全装置、检测仪表,警戒标志,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第六条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 每班运行前应按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对设备进行检查。其行程限位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灵敏可靠,钢丝绳、吊具无损伤,其他项目无问题并试吊后方可操作。

  第八条开车前,要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如发生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操作手柄置于停止位置。

  第九条工作中要精力集中,听清或看准信号后方可操作,运行时要时刻观察下方人员和设备,选好运行路线。

  第十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拒绝任何人员的违章指挥。

  第十二条在上岗期间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违背《行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工作中不熟悉行车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做好个人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治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行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行车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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