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识与理解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在2015年9月24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提出。具体内容: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目的就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阶下囚”要么是“好同志”的状况,绝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高举轻放,而是要防止“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它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很好的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执纪目标。“四种形态”覆盖了党员干部所有可能违纪违规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间的边界缝隙,通过红脸出汗、经常性的警示提醒与批评教育,让党员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对于出现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防止犯更大的错误,甚至滑进违法犯罪的深渊,也就是让第三种形态和第四种形态成为少数和极少数。这种数量和比例关系,是我们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需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驰而不息的努力。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辩证的有机体。“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前者是后者的堤坝,后者是对前者的震慑;前一道堤坝筑得越牢,滑向后者的人数自然会越来越少;后一种问题查处得越是及时坚决,就越能形成“不敢腐”的威慑,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
四种形态”设置层层防线,实现关口前移,体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避免干部从违规走向违纪、从违纪走向违法,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实现反腐败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