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停产期间瓦斯防治措施。
1.主要通风机必须24小时运行,备用风机必须保证完好,当运行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风机必须在10分钟之内启动运行,防止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积聚。
2.机电科定期对主要通风机、通风机供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通风设施能正常使用。
3.机电科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定期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检测检验,确保通风机能正常使用。
4.机电科必须定期对矿井供电系统检查、维护,确保矿井供电系统可靠,严禁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
5.通防科每月必须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制定矿井风量分配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配风,严禁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
6.通防科至少每10天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根据测风情况及时调整风机的频率,确保矿井通风可靠,分流稳定。
7.通防科每周对井下通风设施、反风设施检查一次,发现通风设施损坏时必须制定措施后及时维修,确保通风设施完好。
8.带班领导、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每班检查瓦斯时必须对矿井通风设施完好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9.通防科、机电科按照规定每月对主要通风机倒机切换一次,切换后备用风机必须检查、保养一次,确保备用风机能正常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10.通防科每半年至少对矿井防爆门进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防爆门能正常使用。
11.调度监控室按照规定至少每15天对各类传感器调校,确保传感器灵敏、可靠。按照规定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12.生产技术科每10天对井下巷道顶板离层、巷道移近量观测、分析一次,发现巷道支护失效、变形严重,影响行人、通风时必须制定可行方案措施,经批准后组织人员维修。
13.通防科定期对井下通风巷道检查一次,发现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通知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制定维修巷道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组织人员维修。
14.带班领导、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每班下井时必须对井下通风巷道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15.主要通风机24小时必须有专人看守,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掘进工作面瓦斯防治的安全措施
1.通防科负责检查局部通风机前后的风量、风流情况,负责检查风筒的敷设管理工作。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筒接头漏风、风筒破口必须及时粘补,风筒出风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求。
3.瓦检工每班接班后,必须将所管辖范围内局部通风机的运转情况、风筒吊挂、风量情况、管理牌填写情况,风筒末端出口距迎头及风筒备用情况全面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4.每天由电工对其责任区域内的局部通风进行切换试验,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做好签字记录存档备查。
5.风筒要吊挂平直,拐弯处设弯头或伸缩节,异径风筒要设过渡节;巷道内拉钢丝吊挂风筒,做到逢环必挂,风筒破口要及时补粘。
7.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6个月,由机电科负责全面检修一次或升井检修一次。
8.机电科加强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工作,确保两台局部通风机均能正常使用。
9.机电科加强矿井供电管理工作,确保矿井供电系统可靠,严禁出现无计划停电。
三、瓦斯检查管理的安全措施
1.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2.瓦斯检查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巡回检查等制度。
3.矿井必须按规定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并及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作出修改;瓦斯检查地点、时间、次数等必须按照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执行。
4.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5.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对照结果及时报告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之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6.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等相关人员下井时,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四、监测监控管理的安全措施
1.必须建立专门的机构和专业队伍负责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其安装、使用、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3.矿井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和《规程》要求,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且系统“风电、瓦斯电、故障”闭锁功能完好。
4.安全监测系统必须具有超限自动报警,自动断电功能,故障闭锁功能,断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功能以及防雷保护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备用电源必须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机应实行双机或多机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正常运行,且数据不丢失。
6.中心站应保证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双回路供电应能自动切换,检测设备有可靠的防雷电接地装置。
7.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8.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地点、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各种监控设备性能、仪器精度符合要求,井下传感器、分站实行挂牌管理。
9.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在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行车的位置。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风筒异侧。
10.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5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11.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12.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13.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存在问题填写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报上,报送总工程师、矿长等进行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