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严重“三违”
凡出现下列情形的违章行为,按严重“三违”进行追究。属操作岗位的,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免除当月安全奖金及半年、年度等奖励;属管技人员的给予降职处分,并免除当月安全奖金及半年、年度等奖励。
第一部分 通用部分
第30条 未经培训、未持有效证件入井或无证上岗操作的;酒后入井、上岗的。
第31条 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矿灯的;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第32条 破坏、盗窃或故意损坏安全设施的。
第33条 井下电机车、人行车、罐车、皮带及刮板输送机等运行中发生扒、蹬、跳行为的。
第34条 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的。
第35条 擅自进入盲巷的。
第36条 不按规定停送电、带电作业的。
第37条 高空或立井井筒内、煤仓、溜煤眼、井口有坠落危险等范围作业不系安全带的或未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第38条 使用巷道锚索、锚杆等原有支护设施固定吊挂装置起吊设备、物料的。
第二部分 回采部分
第39条 不使用超前支护或空顶作业的。
第40条 使用巷道锚索、锚杆等原有支护设施固定吊挂装置起吊设备、物料的。
第41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架不按规定架设的。
第42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未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装置或装置损坏,或采煤机上装有的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损坏仍继续作业的。
第43条 采煤机司机或其他人员违章进入煤壁侧机道的。工作面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 范围内未进行护帮护顶,以及未按规定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的。
第三部分 掘进部分
第44条 综掘机、装岩机等停机后前方有人作业未停电闭锁的。
第46条 未使用前探梁或擅自更改临时支护形式的。
煤电钻打眼
第47条 锚网索巷道截短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进行支护或擅自改变支护方式、支护材料、支护参数的。
第四部分 机电部分
第48条 主要提升绞车保护装置未按规定检查试验的。
第49条 高压作业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
第50条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第51条 检修作业,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第52条 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第53条 井下开盖检修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仪检查瓦斯浓度的。
第54条 电气设备甩保护运行的。
第55条 漏电保护未按要求进行试验的。
第56条 不按措施或工作票规定,非正规操作起吊设备部件、物料或超负荷起吊的。
第57条 起吊重物前,有人员在重物垂直或倾斜下方、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行走、停留,仍继续起吊操作的。
第58条 人员在处于运行状态的电气、设备上坐、躺、卧的。
第59条 电焊、气割作业未按专项措施执行的。
第60条 主副井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主压风机等特殊岗位司机擅自离岗、脱岗、睡岗的。
第61条 瓦斯断电仪断电后甩保护强行送电的。
第五部分 运输部分
第62条 运输大件、支架时,未按照措施规定使用合格的防脱、防跳的连接装置的;斜坡运输不按规定使用满贯绳的。
第63条 运送大型设备和四超(超高、超长、超宽、超重)物料,未落实、执行大件运输工作票的。大件、支架与车盘的连接固定螺丝不齐全、不紧固、物料固定不牢固、或不符合措施规定的情况下运输大件和支架的。
第64条 绞车运输不按规定数量超挂矿车的。
第65条 小绞车未验收、无使用许可证投入使用的。
第66条 人工推运大件和支架时两侧及前方有人的。
第六部分 通风部分
第67条 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隐瞒瓦斯超限情况的。
第68条 瓦斯检查工未按规定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未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或未按规定填写检查地点记录牌,或检查频次不符合规定的;甲烷浓度超过规程措施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未按规定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的;安全监测工两个种类仪器、仪表读数出现误差时,未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的。
第69条 擅自中断、屏蔽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据传输的,擅自移动、遮挡、堵塞传感器弄虚作假的。
第70条 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预测数据、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弄虚作假的。
第71条 故意破坏或擅自更改通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设置的。
第72条 丢失、瞒报、迟报或私藏、私带、偷盗火工品的。
第73条 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的。
第74条 突出煤层或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未执行远距离爆破的。
第75条 当班留有尚未爆破已装药的炮眼,未处理完毕就向下一班交接或私自离开的。
第76条 破坏风门、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或发生矿车撞风门的。
第七部分 地测防治水部分
第77条 施工弄虚作假,伪造钻探原始记录的。
第78条 未按设计施工孔口止水套管,孔口管未进行耐压试验或不按规定试验合格或未按规定采取防喷、防鼓等措施继续钻进的。
第79条 加卸钻杆时钻机开关不停电闭锁的。
第80条 钻探施工中,离开作业岗位的。
第81条 探放水过程中发现透水征兆,未按规定停钻、撤人和汇报的。
第二节 较重“三违”
凡出现下列违章行为的,按较重“三违”进行追究,对责任者罚款300元,并免除当月安全奖金。
第一部分 通用部分
第82条 不遵守劳动纪律,早升井、晚入井。
第83条 使用开口链环固定、起吊、吊挂、牵引设备、管线。
第84条 无“开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逾期未及时申请延期或未办理相关事宜继续施工。
第85条 无设计、无作业规程、无措施施工,或不按规程、措施施工。
第86条 安全隐患不按要求闭合治理导致隐患升级。
第87条 顶板危险地段未采取措施现在作业的。
第88条 丢失或没有“井下机电设备使用许可证,擅自挪用“井下机电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89条 空顶、空帮作业或未执行“审帮问顶”制度。
第90条 工作岗位上睡觉、脱岗、串岗。
第91条 特殊地点(开口、过老空、贯通、过断层及顶板破碎带、采煤工作面超前处理段等)施工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第92条 在无危险的情况下或未经矿相关部门批准,私自撬开锁具的(开绞车、皮带、溜子或进入硐室、箱体内拿东西等)。
第93条 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撞击或故意损坏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94条 损坏硐室内的相关牌板和指示牌板。
第95条 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用皮带、溜子、架空人车运送物料的。
第96条 起吊、拖运、固定大件未使用正规连接装置。
第97条 电气焊作业现场消防器材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
第98条 电气焊作业中使用乙炔没有安装使用回火器进行操作的。
第99条 未学习规程、措施、无贯彻记录,上岗作业。
第100条 巷道顶板锚杆锚索断未采取措施。
第101条 调查或验收资料签字造假的。
第二部分 采煤部分
第102条 工作面不采取防滚渣措施,或规程措施中没有防滚渣措施要求内容的。
第103条 工作面安全出口、上下巷超前段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累计3根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连续3根不迎山以及超高、超低使用单体液压支柱连续3根的。
第104条 工作面支架挤架、咬架、间隙超过200mm或连续2架错茬超过侧护板2/3。
第105条 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宽度不够1.0m、高度不够2.0m或安全出口不畅通。
第106条 密集支柱、戗棚支设不及时或不合格。
第107条 采煤工作面有连续支架初撑力达不到要求;或连续2个支架压力表损坏。
第108条 机组割坏护帮板或损坏其它主要设备。
第109条 过断层或老巷顶板破碎段,未按措施要求超前支护。
第110条 工作面长度发生变化时未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零星工程无措施施工。
第111条 工作面出现高档段放顶时,没有铺设挡矸帘或打设密集点柱及其它特种支护。
第112条 工作面支护不执行先支后回制度提前回支柱。
第113条 工作面提前拆除切顶排支柱。
第114条 煤壁或迎头有伞檐、危岩活矸(离层)不处理进行工作的;顶板、支架有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115条 采煤工作面金属铰接顶梁水平销、圆销、防飞橛不按要求使用。
第116条 工作面割煤、移溜、移架、放顶等工序平行作业时,二者之间的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117条 采煤机启动前未先发出信号,未撤出工作面溜子机道内所有人员。
第118条 采煤机没有按规定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和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或不起作用。
第119条 使用回柱绞车移工作面输送机机头(机尾)、回柱放顶时,直接用绳挂勾没有用链接装置和拖拉机头(机尾)、支架时绳道内有人。
第120条 工作面刮板输送机闭锁不起作用。
第121条 工作面安装、初采、收尾、结束拆除、延长、缩短、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专项措施执行不到位。
第122条 工作面上隅角风障吊挂不符合要求或随意扯掉风障;防范措施管理不到位的。
第123条 液压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的,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没有监测手段和检测记录。
第124条 上、下端头支护不按措施支护。
第125条 采煤机供电隔离开关以及摇臂离合手把失效继续使用。
第三部分 掘进部分
第126条 做钻窝、水窝、车房、巷道开口没有按措施加固即施工的。
第127条 掘进工作面前头5米范围内抽查支护锚杆达不到75%以上有效支护的。
第128条 掘进(整修)巷道迎头支护连续超过三架(排)空顶、空帮。
第129条 掘进机械前进或倒车时没有专人指挥协助或指挥人员未站在安全地点。
第130条巷道开口、掘进巷道的变坡点、拐弯处、大坡度、过断层处及其它特别地段,不能使用前探梁时,未采取其它临时支护措施。
第131条 人员在作业的掘进机械作业区内滞留或作业。
第132条 掘进巷道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躲避硐、安全设施的。
第133条 掘进工作面前头最大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第134条 掘进工作面煤(岩)、物料堆放超过巷道断面1/3,而继续生产。
第135条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136条 耙煤机、装岩机运转时运行区间有人作业或停留的。大于20°上山耙装未在司机前方采取防护措施或未采取下滑措施的。
第137条 皮带机道整修地点未安设与皮带司机的联系信号。
第138条 煤仓维修时,上下口未设专人看守。
第139条 独巷整修违反由外向里逐架整修顺序、强行进入整修茬以里,安排2组以上整修茬或前掘后整平行作业。
第140条 爆破时崩倒、崩坏、崩歪的支架及设备,不按由外向里顺序进行整改。
第141条 顶板离层超过警戒值未采取措施的。
第142条 16°及以上的倾斜巷道施工时未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措施的。
第143条 输送机的机头、机尾,未按要求进行安装固定的。
第144条 使用规格、型号不符合规程要求支护材料的。
第145条 喷浆前司机未经喷浆人员同意擅自开机的。
第146条 喷浆作业时喷头冲人、电缆或机电设备,喷浆前不冲洗岩帮的。
第147条 耙岩机回头滑轮挂在棚梁上或在支护锚杆、锚索上作业的。
第148条 没有使用专用耙装机滑轮橛子的。
第149条 未按规定配置合格有效检测工具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150条 临时支护不合格继续施工作业的。
第151条 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超过规定未经允许私自截断的。
第152条 掘进机、勾机急停保护失效继续开机的。
第四部分 机电部分
第153条 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操作各种电气设施、设备。
第154条 电气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可靠。
第155条 未按措施要求进行电、气焊。
第156条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闭锁未按规定装设或失效。
第157条 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
第158条 用铁丝、铜丝或其它材料代替电气设备保险丝。
第159条 在处理低压电气故障时,采用送电掉闸的方法查找事故原因。
第160条 各种设备制动装置失灵,冒险操作的。
第161条 甩掉“三大保护”供电;电器设备甩掉保护运转或运行。
第162条 使用双回路供电未按规定停、送电。
第163条 斜巷中使用的皮带输送机,上运没有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没有装设制动装置。
第164条 检修电气设备时未执行检查瓦斯,停电、验电、放电制度。
第165条 运输设备未按规定进行信号联系而启动。
第166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机头、机尾未按规定固定或固定不牢靠;皮带机传动滚筒和换向滚筒间未按规定加装防护栏。
第167条 主要提升装置提升时,正、副司机不按规定操作。
第168条 未按规定(机电区电工未在现场)私自打开移变低压侧上盖拆接线的。
第169条 电气设备保护插件坏后不及时更换甩保护运行的。
第五部分 运输部分
第170条 不带电回车或放飞车,坡度大于7‰人力推车。
第171条 斜巷吊勾装、卸罐或车盘时不对矿车采取防跑车措施的。
第172条 机车运行时前无照明、后无红灯。
第173条 机车未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未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174条 机车的照明灯、制动闸、警铃、撒砂装置、连接装置、通讯装置及电器部分防爆性能等失效。
第175条 机车的制动距离、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期限进行试验或没有试验报告和记录。
第176条 机车司机、跟车工,未制止其它人员坐车头、坐罐、扒罐。
第177条 机车在顶罐时没有联好罐镢、没有跟车工在罐前安全位置领引指挥。
第178条 斜巷运输未按规定使用防飞罐橛、卸扣联接或用其他物品代替罐镢运输。
第179条 斜坡绞车接力运输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时,倒绳摘挂勾地点没有按规定使用挡车装置。
第180条 运输大巷施工地点两端未设红灯、挡罐装置、警示牌等措施的。
第181条 小绞车地锚不起作用或压戗点柱失效、不齐全。
第182条 在斜坡上吊钩施工,司机离开工作岗位、未制定专门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
第183条 使用绞车钢丝绳兜罐尾开车。
第184条 大型绞车提升钢丝绳空班漏检的。
第185条 绞车底座开裂、制动不可靠继续使用的。
第186条 架空人车乘坐人员无故拉扯急停保护、将拉线开关无故闭锁或用其它物品悬挂在拉线上的。
第187条 乘坐架空人车期间睡觉的。
第188条 没有把勾工开回罐开车的。
第六部分 通风部分
第189条 私自在主、备通风机电源上设置分切。
第190条 施工地点风量不足或无风、微风作业。
第191条 盲巷未及时密闭或无措施启封密闭设施。
第192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行人、矿车通过风门后不及时关闭的责任者。
第193条 破坏防尘设施、设备。
第194条 一次装药分次爆破的。
第195条 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发爆器手把(钥匙)或转交他人。未到爆破通电时,发爆器手把(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未立即将手把(钥匙)拔出。
第196条 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输运送爆破材料。
第197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地区(地点)没有实施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供电和实施“三专两闭锁”。
第198条 “双风机、双电源”切换试验未按要求进行的;切换试验时备机没有送电。
第199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填写虚假记录。
第200条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未经瓦斯员检查瓦斯,擅自开启通风机。
第201条 瓦斯含量超限,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202条 井下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员检查手册和井上瓦斯日志不对口。
第203条 火工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
一、母线脚线不扭结短路;
二、装药后电雷管脚线以及爆破母线不悬空或与导电体吊挂在一侧;
三、采用放炮器打火放电方式检查爆破母线;
四、利用残眼、探眼装药、爆破;
五、装药时,擅自离开装药地点;
六、在导电体附近或人员集中地方装配引药、抽雷管等;
七、矿灯、放炮器、电雷管、炸药混装在一起。
第204条 监测传感器人为因素造成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监测和断电。
第205条 安全监控装置安设的位置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地点吊挂、使用监测探头、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第206条 瓦斯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
第207条 私自拆断风筒、故意行为造成风筒脱接或降低风筒出风口风量。
第208条 掘进工作面开口前未按要求安装好局部通风机,风筒接至掘进开口位置。
第209条 掘进工作面停风时,班组长未能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瓦斯监测装置除外);瓦斯员、放炮员未能负责监督检查,打好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的。
第七部分 地测防治水部分
第210条 施工钻孔扫孔打压后,没有安装水门或水门螺丝不全的。
第211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执行超前“钻”、“探”工作。
第212条 水文钻孔不进行孔口管耐压试验或试验未达到要求擅自钻进施工。
第213条 探放水地区未放干净水或无确认放水记录。
第214条 在探水区域内掘进时,探水孔超前距离不够而爆破。
第215条 在探放水区域内掘进时,炮眼或掘进头有出水征兆而爆破。
第216条 超出超前钻探许可掘进牌板许可掘进距离的。
第217条 超出“工作面超前物探许可掘进动态牌板”许可掘进距离生产。
第218条 没有安装防喷装置和高压阀门钻进。
第219条 随意挪动或变更、损坏经纬仪导线点、中(腰)线标志及井上、下大型设备安装标准基准线等。
第210条 不照(延)线施工的巷道,造成停工整修。
第221条 开口施工中腰线按规程规定未及时、准确进行标定的。
第222条 地质资料提供不准确,设计不符合实际、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造成无效进尺或丢失煤炭资源。
第223条 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和地区安排,矿井所有未进行区域治理的开掘新区、物探资料显示异常或分析认为存在地质异常体的,未按要求进行井下超前钻探的。
第三节 一般“三违”
凡出现下列违章行为的,按一般“三违”追究,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一部分 通用部分
第224条 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执行停电闭锁、上锁。
第225条 在巷道原有支护上固定导向轮的。
第232条 未使用湿式打眼。
第226条 未按规定安装顶板离层仪等监测顶板活动或顶板监测不到位。
第227条 承载单体支柱未采取拴柱头措施。
第228条 高压胶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不正规使用U型卡子。
第229条 不听从指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实问题不处理。
第230条 升入井人员不按规定路线行走或单独行走。
第231条 井下人员未按规定带头灯、系帽带。
第232条 井下坐“土沙发”、“土卧铺”、摘掉安全帽或关闭矿灯休息的。
第233条 有关人员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第234条 井下工作地点未悬挂作业规程、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循环图表等图表牌板。
第235条 在倾斜巷道存放物料没有采取防倒措施。
第236条 未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237条 工作面移交时,掘进施工单位未能向采区提交掘进时巷道离层监测、压力监测和局部冒顶等地质资料。
第238条 井下一般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有效岗位证上岗的。
第239条 现场安全确认不到位、未按规定进行一班三确认或确认记录虚假的。
第240条 坐着开皮带、溜子。
第241条 大巷及井底文化走廊乱跑、乱喊、乱写、乱画的,扰乱公共秩序。
第242条 启动按钮用其他物体别住开车。
第243条 井下开关锁子坏,不能使用。
第244条 防火沙箱内用砟、煤等其它物料充填。
第245条 氧气瓶与乙炔瓶混装运输。
第246条 没有按规定对顶板进行检测。
第247条 第230条 施工现场未携带“零散作业工作票”的,或按工作票要求施工的(现在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部分 回采部分
第248条 工作面没有按规定进行矿压观测。
第249条 支架管线阀组窜液、部件不齐全、不完好或自动卸载。
第250条 支柱歪扭、不按规定穿鞋、打在浮煤上。
第251条煤壁片帮造成端面距超过规定,未打设临时支护或跟架支护。
第252条 承载单体支柱未采取拴柱头措施。
第253条 不按规定操作、更换、回撤支架及零部件。
第254条 不按规定移输送机机头、机尾;没有打好临时支架进行支护,拆除附近支架。
第255条 上下两巷及初采时煤壁的锚杆没有提前处理,使用机组强行截割。
第256条 工作面及两巷替棚不遵守先加后去、逐架替换、自里向外施工顺序。
第257条未能按规定在接班后、班中、收工前监测支柱(支架)初撑力、工作阻力。
第258条替棚时没有使用临时支护加强背顶,保证支架接顶严实。
第259条支护材料没有基础台账;现场备用单体支柱、铰接顶梁数量少于15%。
第260条 提前回撤端头密集支柱或密集支柱滞后。
第261条 采煤工作面金属绞接顶梁水平调节销数量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第262条 工作面贴帮柱、临时柱、戗柱支设不及时或不合格。
第263条 工作面以及两巷支架顶空时,支护顶梁背顶不实时,未采取处理措施。
第264条 工作面及两巷爆破未对管线进行掩护。
第265条 工作面两巷及各转载点不按规定安设喷雾降尘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
第266条 超前支护铰接顶梁断,没有采取措施。
第267条 采煤机启动前未开启喷雾装置。
第268条 机组喷雾不能有效降尘。
第269条 切顶排打设不符合要求。
第270条 看线工没有按规定戴绝缘手套。
第271条 轨道铺设不合格未及时处理的。
第272条 起吊大件必须用铁链固定的,不使用铆兰链接或铆兰未上螺丝的,导链不完好和使用单链固定大件的。
第273条 采煤工作面人行道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下巷转载机头人行道不符合要求。
第274条 工作面溜子机头搭接不合理,带循环煤的。
第275条 工作面支架阀组限位装置不齐全、不完好的。
第276条 锚网索巷道整修,刷帮、卧底时,刷帮、卧底深度超过0.5m,没有重新补打锚索(杆)进行封帮护顶。
第277条 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没有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第278条 工作面或顺槽输送机机尾没有按规定安设机尾罩或行人处没有安设过桥。
第279条 工作面机组过后未及时打开护帮板或拉架。
第280条 工作面支架、溜子直率差。
第三部分 掘进部分
第281条 掘进巷道顶、帮支护滞后超过规定的。
第282条 巷道迎头10米内锚杆、锚索安装质量和数量缺少2根或3根以上预紧力不合格、质量不达标的。
第283条 锚网索钢带排距不得超过规定或形成网兜,否则对该队队长及验收员罚款。
第284条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对巷道进行监测。
第285条 锚杆(锚索)安装质量(安装角度、间距、眼梁、托盘接触面、锚固力等)不符合设计要求。
第286条 顶板离层仪、锚杆(索)测力仪等顶板观测器具现场应完好,不能正常使用,对该队队长及包队技术员罚款
第287条 使用顶板离层仪及锚杆(索)测力仪,现场应有初始值牌板、观察记录,且观察记录与现场仪表值相符。
第288条 锚网喷巷道未按规定打设喷浆厚度眼。
第289条 对超挖地段的帮和顶板未按措施要求补打锚索(锚杆),否则对对验收员罚款。
第290条 喷浆厚度不够、露网,对该队队长及验收员各罚款。
第291条 光爆成型要好,挂网紧贴岩面,下部基础到底。
第292条 岩巷、煤巷执行画轮廓线点眼打眼,光爆成型符合要求,对现场班长、验收员罚款。
第293条 未按爆破设计钻眼、装药、爆破的,造成巷道严重超挖。
第294条 打设锚杆或喷射混凝土前未找净活碴。
第295条 锚网喷巷道未按规定对巷道进行养护。
第296条 锚网喷巷道未按规定配料、拌料。
第297条 使用不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的锚杆(锚索)、锚固剂、锚网、水泥、沙子、石子。
第298条 锚网喷巷道未拉线喷浆、平整度差不符合要求。
第299条 锚喷巷道的锚杆(索)验收前不得封闭,未按规定留有抽查锚杆预紧力支护段的。
第300条 支架裱褙严禁出现顶空、帮空、柱头空,支架不得歪扭、错口、调向、前躺后仰、缺撑木、少拉杆、裱褙板皮数量不足、不齐全。
第301条 U钢支架必须构件齐全、卡具合格、螺丝预紧力到位。出现U钢支架卡拦、螺丝断裂未采取措施。
第302条 掘进巷道中腰线未及时跟头(未明确标出)。
第303条 收工后作业现场留有安全隐患的。
第304条 井下锚网索支护巷道现场无施工记录的,或施工记录未按要求及时填写的。
第305条 工程竣工、整修完工后,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306条 按章爆破,不得崩倒、崩坏支架及设备,否则对放炮员和班长各罚款。未按规定打设放炮点柱和采取有效掩护措施。
第307条 后路轨道浮煤(碴)清理未到轨枕面以下1/3。
第308条 后路沿途局部有大于100mm³的煤(碴)块,人行台阶未及时清扫冲净。
第309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图板且牌板规格、内容不规范整洁的。
第310条 物料要分类码放并有标志牌,物料、设备码放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
第311条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备抢险材料的。
第312条 掘进机械司机下班未转正车身、扒斗未落在实底、液压操纵杆未全置于中位、未停机、停电、未用楔块塞住履带防止滑移、未清理干净掘进机械上活砟活煤。
第313条 不按规定固定耙煤(岩)机或距头距离超过规定不移机。
第314条 综掘机非操作侧紧急停止运转按钮不起作用。
第315条 综掘机供电隔离开关存在离合失效等缺陷。
第316条在规定距离内未前移耙岩机造成绳打风筒或私拆风筒。
第317条 掘进机、勾机、装岩机没有照明或照明不能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等不合格的。
第318条 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时,没有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使用掘进机强行截割。
第四部分 机电部分
第319条 电气设备没有按规定接地线的。
第320条 皮带、溜子机头、机尾固定不牢。
第321条 行人跨越运行的设备、皮带、刮板输送机、钢丝绳横过时没有做到“安全确认”的。
第322条 皮带输送机磨底皮带,托辊三处转动不灵活。皮带机保护不齐全或失效。
第323条 井下低压供电没有通过审批,随意增加负荷。
第324条 带压拆卸液压、风、水管路、液压缸及液压元件等。
第325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过人地点没有安设过桥,或有过桥不按规定行走。
第326条 小绞车运行时,用手、木棍等物进行排绳;或不按规定站位开车。
第327条 维护保养不善或超负荷运转而烧毁电机。
第328条 没有严把设备检修、验收关,造成不合格设备下井。
第329条 员工升坑后未及时交回矿灯。
第330条 电工未按规定携带电笔和放电线,不按规定标准接线。
第331条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不符合规定和标准。
第332条 超功率、超负荷使用机电设备。
第333条 非工作人员进入机电硐室或要害场所。
第334条 在移变等电器设备上烘焙衣物。
第335条 液力耦合器没有易容塞,用其他物品代替的。
第336条 液力耦合器内使用可燃物或非液体物质。
第337条 皮带跑偏严重,皮带托辊上缠布丝多的。
第338条 使用其他物品代替正规防跑偏辊或用直棍强行别皮带调偏的。
第339条 刮板输送机没有安装紧链器。
第340条 上、下山皮带抱闸不起作用或不安装逆止器的。
第341条 局部接地极埋设深度不符合要求的。
第342条 电气设备开关钥匙遗留在现场的。
第343条 低压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做漏电保护试验的。
第344条 皮带接口老化未及时处理的。
第五部分 运输部分
第345条 平、斜巷运输不挂红灯或红灯未按规定使用。
第346条 开车前未对所运送物料的摆放、捆绑、固定情况进行安全确认。
第347条 小绞车无护绳板或护绳板不合格,绞车司机穿着工作服未扎紧袖口。
第348条 架空人车乘坐人员在乘坐过程中发现掉绳后,不拉动急停开关,仍继续乘坐的。
第349条 绞车钢丝绳有弯折、硬伤、打结、严重锈蚀、断丝超限使用绞车。
第350条 绞车运输完毕或司机离岗时,未执行停电闭锁、上锁程序。
第351条 运输设备联系信号和保护装置不齐全;小绞车未使用声光信号或信号失效。
第352条 小绞车跑偏严重或钢丝绳断丝(磨损)超过规定。
第353条 未经调度室批准,随意占用大巷运输线路或存放罐、车盘。
第354条 导向滑轮固定、使用不符合规定。
第355条 司机精力不集中,行车时与他人交谈或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
第356条 运输过程中,坡头、坡底及各片口未拉警戒绳,且悬挂“正在开车、禁止行人”等字样。
第357条 电机车运行期间司机不关车门或将身体探出车外。
第358条 信号把钩工在罐未停稳时摘罐橛,斜坡运输未在把钩硐内目送罐(车盘)通过道岔。
第359条 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关闭车灯、没有切断电动机电源、没有取下控制手把、没有扳紧车闸。
第360条 电机车倒罐、顶罐时,司机坐在后驾驶室内操作。
第361条 矿车掉道后不按措施规定组织上道。
第362条 非紧急情况用喊话、晃灯或用敲打声等来代替绞车、把勾、电机车等联系信号。
第363条 斜坡上停放车辆、装卸材料、设备不使用罐尾巴或斜戗点柱。
第364条 蓄电池机车在井下车库以外地点打开检修或充电的。
第365条 在机车行驶过程中,过弯道、岔口以及前方有人时,不及时发出警铃或不减速行驶。
第366条 大巷乘人列车行驶速度超过4m/s。
第367条 人力同向推罐时,每次推罐数量大于一个;坡度小于3‰时,两罐间隔小于10米;坡度达到3‰~5‰时,两罐间隔小于30米。
第368条 安装在斜坡上的挡车装置特别是风动门式罐挡未能实现风动或电动远方控制,人员站在罐挡前操作。
第369条 平坡头往下放矿车时绞车有松、余绳。
第370条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未执行坐稳、脚蹬稳、手扶吊杆。
第371条 斜巷运输安全设施不起作用;道岔、信号系统及安全设施等未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未填写检查记录的。
第372条 绞车跑偏和运行中磨轨道、设备、支架的。
第373条 绞车停止运输后没有将绳头吊挂起来的。
第374条 矿车达到终点绞车滚筒余绳不足3圈的。
第375条 绞车绳头挤到一起未处理的。
第376条 大巷及平巷机车拉罐、用其他代替罐撅。
第377条 红灯不使用盒子。
第378条 绞车绳磨底板、巷帮成勾不处理。
第379条 电机车头电瓶箱上存放物料或杂物的。
第六部分 通风部分
第380条 风筒距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
第381条 火工品未按规定地点存放,坐炸药箱子和电雷管箱子。
第382条 火药箱、雷管箱未加锁或锁具失效。
第383条 开掘工作面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放炮喷雾装置。
第384条 自动防尘设施:如放炮喷雾、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人为停电、停水或不能自动控制。
第385条 电缆和通信线及其他管线通过调节孔的。
第386条 新建通风设施达不到要求的。
第387条 不使用水炮泥、无封泥、最小抵抗线不够的炮眼放炮。
第388条 采掘工作面及后路压风自救、供水施救、洒水、喷雾等管路阀门不在人行道侧安设。
第389条 风机开关、联锁开关等电气设备未处于风机上风侧的。
第390条 水炮泥、防尘帘、防尘喷雾等防尘设施未按规定使用:
一、爆破不使用水炮泥;
二、采煤机、掘进机无有效的内外喷雾;
三、无净化水幕或转载点喷雾不按规定使用;
四、不按规定定期对粉尘测定仪进行鉴定;
五、不安装防尘帘、防尘帘结构不符合要求或防尘帘不能封闭全断面;
第391条 未按规定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爆破前后不洒水灭尘;
二、爆破时不使用喷雾装置喷雾洒水;
三、不冲刷巷道造成煤尘积存;
四、防尘喷雾不起作用。
第392条 不用专用截药工具截割药卷。
第393条 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第394条 作业地点没按规定按设水质净化器、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装置或未安装压力表。
第395条 使用不完好的瓦斯鉴定器。
第七部分 地测防治水部分
第396条 各种钻探钻孔的角度、孔径、孔深及有关数据等未按设计要求施工。
第397条 钻杆不照钻孔中心线,摩擦孔口装置的。
第398条 开孔位置相近(<2.0m)或方向相近(<45°)的钻孔1孔揭露含水层未注浆另一钻孔继续向下施工的。
第399条 同一钻场内超过2个钻孔未注浆继续向下施工其它钻孔的。
第400条 探构造钻孔未取芯钻进或岩心采取率未按规定要求执行。
第401条 钻机安装不合格或施工各类钻孔不符合设计要求。
第402条 在探水区域内掘进时,掘进头支架个别不牢固、裱帮不严实、或空顶距超过规定而进行爆破。
第403条 采掘工作面超前钻探许可掘进动态牌板未执行每小班填写或肆意涂改牌板内容。
第404条 钻窝内施工牌板不齐全、版面不清洁,内容填写不齐全。
第405条 施工井下钻孔,不按照生产技术部(技术)测量组挂线方向施工,钻孔实际方位角、倾角与设计误差2°以上。
第406条 钻机在井下钻窝内安装不正、不平稳,未打好压、戗点柱或地锚的。
第407条 钻机操作人员不扎袖口或带手套进行操作。
第408条 钻机上下钻具时,施工人员站在钻杆正后。
第409条 钻机施工时未执行七不开机:
一、打钻前,检查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不完好、灵敏可靠,不许开机;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不按规定悬挂或悬挂后便携不开机,不允许开机;
三、打钻地点存在局部瓦斯超限(包括顶底板处),不许开机;
四、打钻前,各种设备不完好,不允许开机;
五、打钻地点无风、无水或风、水管路无截止阀,不允许开机;
六、超前探和探放水钻孔孔口防喷装置和高压水门不完好或完好不在孔口使用,不允许开机;
七、钻工不熟悉打钻措施,不允许开机。
第410条 打钻期间水脑袋漏水。
第411条 水量大于1m3/h继续向下一个含水层钻进的。
第412条 钻场无照明、电话开工打钻的。
第413条 钻孔出水后未停止钻进观测水量、压力和温度或使用测量工具观测数据误差超过0.1刻度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