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2022)
第661条 一般“三违”人员,自认定之日起,由本单位负责对其进行1天安全教育培训。
第662条 凡适用本制度违章行为,均属“三违”行为,一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在查清过程原因、责任教训、定出防范措施的基础上,依照本条例相应条款确定处罚意见,由安全管理部提交矿务会通报后,承办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在全矿进行通报,接受广大员工监督。
第663条 性质较重及其以上的“三违”人员,分析后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暂扣其上岗资格证,并开据“三违学习通知书”交由单位值班人员对其培训,为期3日。
第664条 培训结束后,安排“三违”人员接受针对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书面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人员重新接受培训直到考试合格。
第665条 “三违”人员培训结束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发还其上岗资格证,做为回单位恢复工作的依据。
第666条 “三违”人员在培训中心接受培训期间,执行地面面部考勤制度,考勤时间和次数符合规定的计为有效出勤工数。
第667条 “三违”人员在年内各项评先评优活动中,不得被评为先进或优秀。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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